《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该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巡护管理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情况.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此外,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值得注意的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在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教育、邮政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巡护管理系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以及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共同营造美丽的自然环境。